28

2021

-

06

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遵照“预防为主,安从严”的方针,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在全院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中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学院保卫处(部)。

第五条  各系、部、处应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  进出校门的管理

 

第六条  本院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一卡通等学院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入校门。临时工、修建工、培训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临时学习、工作的人员等一律凭保卫处发给的《临时出入证》或院教务处发的校徽、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门。

第七条  外校来访人员进入校门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进行会客登记应自觉接受门卫询问,未带有效证件,学院有权拒绝进入,不得无理取闹

第八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校园内严禁骑车带人;机动车必须凭校园通行证减速行驶进入校园,大货车按指定校门进出;外来机动车辆经许可换证进入校园。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停车位停泊车辆。

第九条  装运或携带建筑、维修材料、器材设备等物品出校门时,一律凭单位出门证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登记;必要时,门卫有权查询。

第十条  校徽、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章、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不能爬墙、翻门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入校内。

 

第三章  院内管理

 

第十二条  院内不准持枪打鸟;严禁在院内擅自施放烟花爆竹;不准在道路上进行不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不准在教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酗酒;不准聚众起哄;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严禁携带和收藏公安管制刀具。

第十四条  校园内张贴广告、海报等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五条  院内严禁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要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期间不得会客,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七条  节假日组织的文娱联欢等活动,按学院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组织好纠察力量,书面送院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校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课余时间组织的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工作与学习

第十八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院内不许任何人、单位包括有营业执照者私自设摊,须在指定地点、时间进行营业,服从学院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严禁随意动用、损坏清防器材、设施和工具。

第二十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在消防通道,防火间搭建易工棚和临时建筑。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警应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不得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谎报火警。

第二十二条  禁火区域不准吸烟、用火、不准机动车辆进入。

第二十三条  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及来路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教学区和生活区饲养家禽和宠物。

第二十七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在校园内组织、举办、参与任何集体宗教活动。

 

 

 

第四章  临时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来校施工,必须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在三天内集体向保卫处(部)办理领证手续,按要求参加保卫处(部)召集的安全教育会议,来校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治安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各种培训班学员,各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必须在进校五天内到保卫处(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各施工单位、临时工及各类培训班学员,要严格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保卫处(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居住证

第三十二条  非校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因工作需要变动部门的,需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五章  现金、票证、物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严格各种手续,不违规存放

第三十四条  凡存放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的门、窗必须牢固,现金、票证要存入保险箱,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须存银行,取款密码必须保密。

 

 

 

 

第六章  治安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由保卫处(部)提出书面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例扰乱校园和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扣押商品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翻越围墙、校门、门窗的;冒充我校人员,或使用过期证件混入校内和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二、拒绝阻碍校内治安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椎镇商品的,或在校园内举行各类经营活动的;

四、晚24:00点后仍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经规劝仍不理睬的;

五、机动车辆不按路线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六、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的;

七、私自组织集会、演讲游行和抗议活动的;

八、恶意拨打“110”“119”“120”“114”等专用公益电话报假案或搞恶作剧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例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条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单处或个人行政处分:

一、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自行车的;

二、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三、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四、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五、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安全警告标志的;

六、损毁路灯及其它公共场所照明装置的;

七、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工具、打坏门窗玻璃的;

八、失火烧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九、违反院内消防管理规定,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十、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移作它用的;

十一、在校园内玩火、放火烧荒或在储存易燃物品部位燃放烟花、爆竹尚未造成损失的;

十二、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的,违反安全用火用电规定,在蚊帐内装电灯、点蜡烛的。

第三十九条  下列速反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轻伤)、侮辱妇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或其它废弃物品的;

四、在院内出租、出售、传橘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不舍刑事拘留的; 五、非法侵人他人办公室或宿舍滋事的。侮辱、讲游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七、私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违禁品进入学院内部的:

八、在公共集会场所故意冲撞他人和向人群中扔放、点燃的爆竹、烟花、头、砖石等物品制造混乱的。

第四十条  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与处罚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院内治安管理规定者,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劝阻、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口头警告,内部通报、行政处分,以及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各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