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2021
-
06
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遵照“预防为主,安从严”的方针,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在全院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中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学院保卫处(部)。
第五条 各系、部、处应配合和协助保卫处(部)开展工作。
第二章 进出校门的管理
第六条 本院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一卡通等学院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入校门。临时工、修建工、培训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临时学习、工作的人员等一律凭保卫处(部)发给的《临时出入证》或院教务处发的校徽、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门。
第七条 外校来访人员进入校门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进行会客登记。应自觉接受门卫询问,未带有效证件,学院有权拒绝进入,不得无理取闹。
第八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校园内严禁骑车带人;机动车必须凭校园通行证减速行驶进入校园,大货车按指定校门进出;外来机动车辆经许可换证进入校园。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停车位停泊车辆。
第九条 装运或携带建筑、维修材料、器材设备等物品出校门时,一律凭单位出门证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登记;必要时,门卫有权查询。
第十条 校徽、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章、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不能爬墙、翻门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入校内。
第三章 院内管理
第十二条 院内不准持枪打鸟;严禁在院内擅自施放烟花爆竹;不准在道路上进行不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不准在教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酗酒;不准聚众起哄;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严禁携带和收藏公安管制刀具。
第十四条 校园内张贴广告、海报等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五条 院内严禁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要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期间不得会客,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七条 节假日组织的文娱联欢等活动,按学院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组织好纠察力量,书面送院保卫处(部)备案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校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课余时间组织的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工作与学习。
第十八条 未经保卫处(部)批准,院内不许任何人、单位(包括有营业执照者)私自设摊,须在指定地点、时间进行营业,服从学院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严禁随意动用、损坏清防器材、设施和工具。
第二十条 未经保卫处(部)批准,不得在消防通道,防火间搭建易燃工棚和临时建筑。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警应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不得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谎报火警。
第二十二条 禁火区域不准吸烟、用火、不准机动车辆进入。
第二十三条 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及来路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教学区和生活区饲养家禽和宠物。
第二十七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在校园内组织、举办、参与任何集体宗教活动。
第四章 临时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来校施工,必须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在三天内集体向保卫处(部)办理领证手续,按要求参加保卫处(部)召集的安全教育会议,来校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治安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各种培训班学员,各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必须在进校五天内到保卫处(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各施工单位、临时工及各类培训班学员,要严格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保卫处(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居住证。
第三十二条 非校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因工作需要变动部门的,需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五章 现金、票证、物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严格各种手续,不违规存放。
第三十四条 凡存放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的门、窗必须牢固,现金、票证要存入保险箱,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须存银行,取款密码必须保密。
第六章 治安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由保卫处(部)提出书面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例扰乱校园和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扣押商品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翻越围墙、校门、门窗的;冒充我校人员,或使用过期证件混入校内和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二、拒绝阻碍校内治安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椎镇商品的,或在校园内举行各类经营活动的;
四、晚24:00点后仍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经规劝仍不理睬的;
五、机动车辆不按路线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六、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的;
七、私自组织集会、演讲游行和抗议活动的;
八、恶意拨打“110”“119”“120”“114”等专用公益电话报假案或搞恶作剧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例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条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单处或个人行政处分:
一、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买)自行车的;
二、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三、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四、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五、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安全警告标志的;
六、损毁路灯及其它公共场所照明装置的;
七、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工具、打坏门窗玻璃的;
八、失火烧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九、违反院内消防管理规定,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十、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移作它用的;
十一、在校园内玩火、放火烧荒或在储存易燃物品部位燃放烟花、爆竹尚未造成损失的;
十二、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的,违反安全用火用电规定,在蚊帐内装电灯、点蜡烛的。
第三十九条 下列速反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轻伤)、侮辱妇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或其它废弃物品的;
四、在院内出租、出售、传橘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不舍刑事拘留的; 五、非法侵人他人办公室或宿舍滋事的。侮辱、讲游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七、私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违禁品进入学院内部的:
八、在公共集会场所故意冲撞他人和向人群中扔放、点燃的爆竹、烟花、烟头、砖石等物品制造混乱的。
第四十条 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与处罚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院内治安管理规定者,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劝阻、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口头警告,内部通报、行政处分,以及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各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聚力青春正当时,暑期实践展风采 ——我校"三下乡"社会实践团深入多地开展服务交流
2024-08-14
必赢626net学子赴北疆社会实践成果斐然 爱国情怀与法治精神熠熠生辉
2024-08-10
“筑梦青马进行时”——我校成功承办哈尔滨市第十六期“青马工程”高校班学员中期培训
2024-05-31
2024-03-08
光彩绽放|必赢626net入口首页第一届校园台球联赛盛大开幕
2024-03-21


必赢626net入口首页聚合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