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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学风建设,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养成严明学术纪律,提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教育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院学术不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院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学院相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必赢626net入口首页在籍的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不端行为是在学士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编造实验数据以及在学士学位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且不注明出处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引用他人的论著或观点且没有明确的引用标记,在文中没有脚注或文后参考文献中详细说明引用的作者、论著名称、页码等内容,只是在论文的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论著与观点也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经导师同意提交定稿的学位论文,如检查出抄袭问题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抄袭行为视情节可认定为:轻度抄袭行为、一般抄袭行为、中度抄袭行为和严重抄袭行为。
     第七条  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30%(含30%)以下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轻度抄袭行为的情形),由各系学士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容,并认定是否属于轻度抄袭行为。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

1.要求学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交系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的,拟定的学士学位论文成绩不变。审核未通过的,学生须继续修改学位论文,直至审核通过。
    第八条  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30%以上50%以下(含50%)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一般抄袭行为的情形),由系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容,并认定是否属一般抄袭行为。
    一般抄袭行为的处理:
    1.要求学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交系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的,拟定的学士学位论文成绩降一档。审核未通过的,学生须继续修改学位论文,直至审核通过。
    第九条  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50%以上70%以下(含70%)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中度抄袭行为的情形),由系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容,并认定是否属中度抄袭行为。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
    1.要求学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交系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的,拟定的学士学位论文成绩降为不及格。审核未通过的学生继续修改学位论文,直至审核通过。
    第十条  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70%以上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严重抄行为的情形),由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容,并认定是否属于严重抄袭行为。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

2.给予指导教师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已经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行为,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容,将认定情况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做出是否撤消已经毕业学生的相应学位、取消其毕业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对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行为,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的学士学位论文,由学生所在系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内容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学生及导师(以下简称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认定结果的3天内(过期将视为无异议)向系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系学士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复议结果的3天内,通过系向院教务处提交有关说明。各系将相关材料(包括相关论文、认定结果、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复议申请及复议结果、有关说明等)报送院教务处。
    第十四条  院教务处将邀请院外同学科专家,对申诉论文进行双盲外审。确属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学院将对相关人员,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所列条款和本办法,予以处理;若不属违反术规范行为的,拟定的学士学位论文成绩不变。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是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第一责任人,任何行政部门、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正常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各系负责人应将学术道德建设作为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之一,认真研究和落实责任制。对管理不力的单位,学院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理。
 

 

 

 

  1. 取消学士学位论文工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