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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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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我院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活动,保证学生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既包括课堂教学课程,也包括非课教学课程。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重修可按最高考核成绩登记。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试、考查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三部分综合评定。凡人才培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程)的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须直接参加重修,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黑龙江工程学院必赢626net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条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院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和军事训练、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
第七条 任教师或教学活动考核人员应当按照学院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任课教师或考核人员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
第八条 考核形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论文写作等。必修一般应通过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因课程特点确需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第12周可以通过所在系统一向院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考核。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确定课程考核内容和要求的主要依据。考试命题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按题量适当、多型、覆盖面广、难易程度、梯度合理,全面考核的原则进行,以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知识的实际水平。
(一)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内容,必须是整个学期授课的全部内容;
(二)毕业考试,须是整个考试课程的全部内容,不能以期末考试来代替毕业考试;
(三)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不同授课班级,应在系、部统一组织下,经教研室集体研究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和评阅试卷;
(四)每门课程考试,应同时准备两套(A、B卷)难度、份量相当、重复率小于20%的试题,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院教务处。由院数务处指定一套做期末考试试卷,另一套做备用卷(或补考卷)。考试试卷由任课教师按学院试卷统一格式,上报电子版。其中,期末考试课试卷、开学补考试卷、学位考试试卷、毕业考试试卷统一由院教务处印刷、分发、保管、发放;考查课试卷由各系、部自行印刷、分发、保管、发放。重修、补考、缓考的课程考核内容和要求应与相应课程正常考试的考核内容和要求相,不得降低标准。
第十条 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的考核人员应提供明确的课程考核标准,课程考核的标准应具有足够的区分度。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的最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则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一)学生平时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即:平时累计总成绩(100分)=课堂出勤情况(30分)+课表现与课笔记情况(25分)+课后作业与测验情况(45分);
(二)课堂出勤情况要::迟到、早退扣2分/次,请假(凭假条)扣3分/次,旷课扣6分/次,公假不扣分;
说明:特殊情况的病假,凭病历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的按扣分标准执行,可以参加期末考试;公假指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专业大赛特殊情况,院教务处签字可不扣分,按正常出勤记。
(三)课堂表现与课堂笔记情况,其中课堂表现15分、课笔记10分。
(四)如有其他平时成绩考核项目(如:期中考试、课内实训考核等),成绩记录在“课后作业与测验情况”中。
各科任课老师应统计好每节课的学生出勤和上课情况,记录在教学记分册上,保留相关记录或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因残疾或慢性病或患病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跟班上大学体育课,符合上体育保健课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基础部体育教研室审核,报院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任课教师指定的保健性的体育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讲授内容均作为一门课程,在该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考核并进行成绩登记。课程设计、课程实训、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按照考查课对待,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记入学生成绩。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安排,统一由院教务处具体负责,提前一周公布。每门课程笔试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考试时间,系、部负责人应提前的向院教务处申请,经院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凡需提前进行结业性考试,需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同意,报院教务处批准,否则任课教师自行安排的结业性考试,成绩无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总评成绩40以下者(不含40分)不得补考,须直接参加重修。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旷考须重修,在实行灵活学习制度的条件下,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六条 凡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直接进入重修。
第十七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如与期末其他课程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其他课程考试,重修考试延至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或院校间协议,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院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必赢626net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办法》,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由学院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外校转入的学生已取得的成绩(成绩单须提供加盖教务处印章),经院教务处认定后,成绩按实际成绩登记。
第二十二条 院内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所缺失的课程应重修或重考以获得该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5天之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将成绩登记表及考试试卷及时上交开课系教学秘书。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需提前申请,经开课系负责人同意后报院教务处批准,无故未按期完成者,按教学事故处理。任课教师要进行试卷分析,写出分析报告,与成绩单(综合成绩=平时成绩+期末成绩)一并上报所在系、部。各系、部根据分析结论,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以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辅导员或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病事假累计两次,算一次缺课),将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需重修。当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实行缺课预警制度。擅自参加课程考核的,该课程取得的成绩无效。特殊情况,以领导批示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办理注册手续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的,该课程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须重修:
(一)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二)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有上述情况者,由任课老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报学生所在系和院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事或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全国、省市竞赛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课程考核的,要在课程考核前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同意,院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课程考核。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课程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应及时通知所在系,由辅导员代办缓考手续,按程序审批。经院教务处批准,在院外参加学习、培训、提前就业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免听课程手续,但须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缓考、免听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实际分数记载。缓考从严控制,原则上每学期应控制在3门课程以内。缓考成绩按正式考试成绩要求记载,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或缓考旷考者,均直接参加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在学期结束成绩审核时,学生学期或学年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应修学分的1/3时(含1/3),学生准予参加补考;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超过应修学分的2/3时(含2/3),学生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在本学年末办理留级手续。
由于原专业调整或中断招生的,学院可以安排留级学生选择相近专业学习或转专业。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留降级学生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旷考,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经院教务处认定后,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予补考,直接参加重修。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和已批准缓考者, 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内,按学院规定进行补考。考试旷考、考试违纪、未取得注册、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准予参加学期正常补考、只能在毕业前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学生擅自与任课教师联系进行补考,成绩无效。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只能在毕业前申请重修或补考
第三十二条 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对课程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或开学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及开课系负责人同意后,报院教务处批准。院教务处组织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任课教师等人调阅试卷,对课考核结果进行复核,以书面方式通知学生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院将对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院教务处、各系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课程考核的结果,按时归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各类非学院内的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成绩管理统一由院教务处负责。每学期期末,各系、部教学秘书整理成绩单,开课系、部教学秘书将学生成绩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按期转交给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汇总后,负责登录本系学生成绩。期末放假前,各系要将考试成绩、分析报告、考试试卷按期上交到院教务处。补考成绩按上述程序办理。实行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后,期末考试成绩则由任课教师直接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凭密码登录,提交学生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八条 学分是测量课程教学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表示,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反映。理论课教学学分,一般课程以每学期满课堂教学周周1学时为1学分(1学分约等于18学时);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大学体育课等周1学时为0.5学分。实践课教学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前述特殊规定的学分外,一般以每周为1学分。学分绩点是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条件之一。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成绩绩点=(该门课程成绩一50)/10。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全部学习结束后,如果所取得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的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院教务处备案。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申请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重修课程,符合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时,成绩档案归入本人档案。毕业生成绩档案应如实列示课程考核结果;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成绩档案应如实列示修读过的课程考核结果。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对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进行披露:
(一) 因就业、考研、出国等需要,应相关单位的要求对学生提交的成绩进行复核的;
(二) 基于学生学习的需要需向亲属通报学习成绩的:
(三) 因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评优评奖等活动,而要求公开披露成绩。除以上规定情形外,未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披露学生的考核成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合理使用考核成绩。学院应为学生合理使用考核成绩提供便利,以学院名义(教务处盖章)出具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必须经院教务处审核,保证客观、真实。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 (结) 业离院后因考试、出国等原因需要出具成绩证明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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