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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626net入口首页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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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促进学校管理和改革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具体范围:
(一)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
(三)有关工资、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四)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
(五)有关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退休、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
(六)相关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
(七)有关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其它争议。
第三条 与学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校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合法、公正、及时,依法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主要职责是:调解本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在本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学校代表;
(二)校工会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
学校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教职工代表和校工会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指定和推举的代表必须依法参加调解。校工会是学校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委员会设在校工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为学校非常设机构。在调解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需根据申请人提出调解的具体情况,由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建议,并与学校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调解委员会人数为奇数。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应设立秘书一人,负责调解工作的记录、登记、调解书的制作、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劳动法律知识、相关政策,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校调解委员会的权利:
(一)有权决定劳动争议的受理、立案;
(二)有权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三)有权监督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权利:
(一)申请调解、提出调解要求;
(二)当事人有权同意或拒绝参加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有权接受或拒绝调解意见;
(四)如果校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调解申请,当事人有权要求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劳动人事争议的案情,提供与争议有关的主要证据;
(二)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三)配合学校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四)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不得无理纠缠;
(五)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自觉执行;
(六)遵守调解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四条 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当事人应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工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应在规定时效内,清楚写明姓名、联系方式、岗位等基本情况,并说明需调解的具体内容:
(一)争议对象、争议问题;
(二)申请调解要求达到的目的;
(三)申请调解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十六条 受理
校工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即组成争议调解委员会,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一)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如民事纠纷)不予受理;
(二)调解申请人是否为直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的直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予受理;
(三)是否已经过仲裁或法院判决,凡经过仲裁或法院判决的不予受理;
(四)是否为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
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校调解委员会应将受理决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期限,补正后审查期限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调查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调解委员会组织争议双方调解会,调解员阐述调查结果,引导双方基于事实、法规、情理充分表达观点,寻求利益契合点,力求达成和解。
(六)经协商达成一致,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具有合法效力,双方需依约履行;若调解失败,告知双方可进入后续仲裁或诉讼环节(人事争议适用)。
第五章 调解纪律
第十七条 调解过程全程学校纪检部门到场监督并全程录像,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避免推诿拖延,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严守如下调解纪律:
(一)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二)不得对当事人一方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准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对外宣布表决结果等。
第十八条 申请调解当事人应遵守下列调解纪律:
(一)应当该互相尊重、心平气和、以理服人、充分协商。不得无理取闹、意气用事、恶语伤人、激化矛盾、干扰妨碍调解;
(二)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前,或调解不成,争议双方仍按行政决定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都应自觉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三)不得伤害调解委员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四)不得重复申诉,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对同一事件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调解协议书已确定的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行政方当事人应尊重争议的教职工当事人,认真听取陈述,不推诿、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解或对争议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
第二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职工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必赢626net入口首页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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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申诉渠道
一、校内申诉渠道
1.向学校工会申诉:教职工可向工会反映问题,工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通过与学校行政部门协商、调解等方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2.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诉:学校设有专门的教职工申诉处理(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可将争议问题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给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听证,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向学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诉:教职工可直接向学校的各级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如对教学安排有争议,可向教务处申诉;对人事管理问题有异议,可向人事处申诉等。相关领导或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4.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学校的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等进行审议和监督,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推动学校依法依规解决争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渠道
1.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申诉:教职工若认为学校的人事处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2.向教育行政部门的信访部门申诉:教职工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信访部门反映问题。
三、法律途径申诉渠道
1.劳动仲裁:如果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如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诉讼:当教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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